土地開發指通過工程、生物或綜合措施,使未利用的土地達到可利用狀態的活動,包括開發為農用地和開發為建設用地。本節講的土地開發主要是指農用地(耕地)的開發,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,對荒山、荒地、荒水和荒灘等未利用的土地改造為可供利用的土地。根據我國耕地少的特點,符合開發為耕地的,都要求開發為耕地。
土地開發應遵循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的原則;保護環境,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;優化土地利用結構,增加耕地面積,實現耕地“占一補一”,數量和質量雙平衡。同時,要求地形坡度在25°以下,便于耕作,不易丟荒,便于布設農業生產基礎設施。
按照規定,土地開發一般是將符合開發條件的未利用土地等,即常說的荒山、荒地進行立項,經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發為耕地,驗收合格后報有批準權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。
土地開發是新增耕地的重要手段。2000―2005年,廣西壯族自治區新開發的耕地占土地整治新增耕地。自2000年開始開展耕地開發以來,至2015年底,廣西壯族自治區已確認完成開發新增耕地面積近13萬公頃。確保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建設占用耕地而耕地面積不減少。實現了保護耕地保障發展,利于社會可持續。